柳浩律师亲办案例
子女未尽抚养义务,遗产应当少分、不分
来源:柳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2
浏览量:1159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委托,指派柳浩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陈某对被继承人王某尽了全部的抚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多分。

被继承人王某20125患癌治疗,20151月病逝。被继承人患癌入院治疗时,尚未与原告陈某登记结婚,但原告陈某始终不离不弃,被继承人在住院期间一直都是由原告陈某及其聘请的保姆照料,期间所产生的医保外的医药费生活费、营养费、保姆费,均由原告陈某个人负担,被继承人病逝后的丧葬也是由原告陈某一手操办。以上事实有被继承人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款明细、家政服务协议为证。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单元的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一直由原告陈某在居住使用,原告陈某对被继承人已履行了全部抚养义务,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被告王某玲对被继承人王某未尽过抚养义务,且拒不为被继承人送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少分、不分。

被告王某玲一直在福州本地的银行上班,收入稳定,却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在被继承人王某癌治疗长达年的时间里被告王某玲因家庭纠纷从没有探望、照料被继承人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时辩称因被告等阻拦无法进屋探望被继承人,纯粹是在找借口逃避自身责任。2016年1月被继承人病故后下葬被告王某玲仍因家庭纠纷耿耿于怀,在姨、叔叔等亲戚规劝下,也拒不送葬、拜祭,庭审时原告代理人也承认被告王某玲未参加继承人的丧葬。孝敬父母,为父母养老送终是传统习俗,也是子女应尽的孝道和义务被告王某玲连送葬都拒不参加,与法与理均不应该。以上事实有被继承人的的弟弟、朋友、保姆的证人证言以及照片为证。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原告对被继承人根本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且拒不为被继承人送葬,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三、被继承人王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丧葬费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继承人王某和患癌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共计890649.73元,上述费用中由原告陈某支付的费用464524.39元被继承人丧葬系由原告陈某操办,丧葬费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死亡标准为27,117.48元(4,519.58元×6=27,117.48元)。被告王某玲作为被继承人子女,为其父支付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是法定义务,也是儿女应尽的孝道。被告王某玲应承担上述费用中的一半,可直接从其可得遗产份额中减扣,支付给原告陈某。

综上所述,原告陈某已充分履行对被继承人全部的抚养义务,而被告王某玲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且不为被继承人送葬,有违孝道和法律义务。因此,对于诉争的房产,应当由原告陈某多分、被告王某玲不分、少分。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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